一、勞動仲裁的步驟是什么
1、申請。
首先申訴人應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當事人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訴書》填寫一式二份,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訴人系用人單位的,應附營業(yè)執(zhí)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復印件的應帶原件核對。 受理。自當事人提交符合填寫要求的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仲裁委員會將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
2、委托。
當事人可以委托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3、舉證。
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申訴人提供證據;因用人單位應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4、審理。
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
5、調解。
仲裁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根據協(xié)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在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裁決。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7、結案。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一般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如案情比較復雜的,經批準最多可延長30天。
二、勞動仲裁怎么舉證
(一)主要原則還是“誰主張,誰舉證”。
作為民事訴訟舉證的重要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也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舉證的原則。根據新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事實依據,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員工被單位解除了合同,員工對此不服時,必須拿出合同仍然成立和生效的證據,而用人單位則要拿出解雇員工的證據。
(二)以下情況由用人單位舉證
1、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fā)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fā)生爭議的。
3、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引起爭議的。
4、因用人單位存在其他違法情形導致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
由此可以這樣理解,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發(fā)放工資,或者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提起仲裁時,用人單位都要負舉證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此類案件中,作為申訴人一方的勞動者,必須對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以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