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當事人怎么舉證
為了達到證明自己主張、否認對方主張的目的,當事人應該遵循以下原則進行舉證: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書證或物證,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jù)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可能影響證據(jù)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視聽資料,其形式和來源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有其他證據(jù)佐證、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應該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可能不被采信。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人證言,除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jù)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在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當事人在申訴書、答辯書、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已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j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確認。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jīng)仲裁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的鑒定結論,應該是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及具有合法鑒定資格的單位按照合法鑒定程序作出的。鑒定結論處于復議、復查、訴訟期間的,要待最終結論確定后,予以確認。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jù),應當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對方質證,未經(jīng)質證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證據(jù),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超過期限提交的,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
二、勞動爭議舉證的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以及《調解仲裁法》出臺后,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越來越大,勞動者在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只需要提供簡單的勞動關系證明就可以進入仲裁訴訟程序。但是若完全由用人單位舉證,用人單位會只挑選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進行舉證或者制造假證據(jù),那么勞動者會承擔巨大的風險。
1、隨便簽字(名)最危險。
簽字意味著勞動者本人對用人單位提出的條件的認可,因此胡亂簽字意味著本人胡亂的認可。
2、保護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很關鍵。
很多用人單位“規(guī)定”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后都要“上繳”單位指定的一些“東西”,比如:工作服、工作牌等。然而這些東西確是勞動爭議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證據(jù)。因此我們要對此有所準備。
3、對需要“上繳”的證據(jù)及時取證。
有些東西是不需要上繳的,例如:勞動合同書,法律明文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持一份。對于一些的確需要上繳的東西如工作牌、工作服等,勞動者可以在上繳前進行取證,例如穿著工作服拍照,對工作牌或其他書面證據(jù)進行復印留存等。
對于有些有著嚴格防范措施的單位,勞動者往往會被突然襲擊,此時勞動者不要亂了方寸,而是要學著如何在短時間內取證。例如采用手機錄音或手機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