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訴人提交申訴書時應同時提交本人(單位)的身份證明,并按照被訴人及第三人人數(shù)提交申訴書副本。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達申訴人;決定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開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勞動仲裁風險提示等,向被訴人送達應訴通知書、開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勞動仲裁風險提示、申訴書副本等,同時組成仲裁庭。
4、申訴人、被訴人應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jù)。 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應當出具收據(jù),并按規(guī)定實現(xiàn)庭前證據(jù)交換。
5、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6、當事人接到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7、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最長可延期15日。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二、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開庭前應注意什么
1、全面了解與爭議相關的事實,收集整理足以證明事實的證據(jù)材料。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調查取證申請,仲裁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
2、逐一核查己方證據(jù)原件與復印件是否完全相符合,避免缺頁、遺漏或順序錯亂。
3、理性判斷己方主張在法律層面上能否完全成立,并在此基礎上預先考慮調解方案。勞動仲裁機構開庭過程中,均會組織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無需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調解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承擔責任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調解書規(guī)定義務,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調解是最快捷、最高效的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可以避免“訟累”,并可以短時間內實現(xiàn)自身權利。為方便仲裁庭開展調解工作,當事人應在庭前考慮好自身調解方案。
4、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在開庭前向仲裁機構提交證人身份證復印件、聯(lián)系方式和待證明事項說明。
5、明確開庭通知書記載的開庭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避免遲到、缺席或遺漏身份證件、證據(jù)原件。
6、如因特殊原因無法準時到庭的,應當在開庭日期前4日通知仲裁委員會,并遞交書面說明,經(jīng)仲裁機構同意可以延期開庭或延時開庭,當事人也可以申請中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