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雙倍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在以下三種情形下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是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是多少
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而不是實發(fā)工資,不應當包含年終獎金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計算基數(shù)的判斷標準,應當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依據(jù),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標準,也可以以雙方認可的實發(fā)工資數(shù)額作為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用人單位最長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總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