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是什么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應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金,并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fā)給。換句話說,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有兩個:
一是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即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
二是非勞動者的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yè)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于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按照《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guī)定: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p>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fā)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于計發(fā)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fā)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