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訂立要注意什么
“臨時工”不用簽勞動合同。其實,“臨時工”是一個已經推出歷史舞臺的一個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固定工”相對應的概念。《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都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與所謂的“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不但要賠償由此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而且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試用期過后再簽正式勞動合同。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yè)為了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 款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guī)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違法的,而且也可能將自己“套牢”。實際上這種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終是適得其反。因為,現行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yè)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guī)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yè)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此外,許多企業(yè)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yè)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目前,有些企業(yè)以防偷、防跑、防犯規(guī)等等為由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 “保證金”等,如果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業(yè)絕大多數是一些小企業(yè)。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門投訴,企業(yè)是得不償失。《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 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二、集體合同應該如何簽訂
第一,規(guī)定平等協商原則。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協議的過程中,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慮工會或者職工代表與企業(yè)之間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雙方都可以平等地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要求,本著合作的態(tài)度討論和解決問題,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壓制或者威脅對方。
第二,規(guī)定民主參與原則,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這實際上是保留了《勞動法》第三十三條中的規(guī)定。在簽訂集體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充分發(fā)揮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作用,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這樣才能更有效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更有利于推進企業(yè)和職工雙方積極履行集體合同。
第三,規(guī)定訂立集體合同的雙方主體。訂立集體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訂立集體合同的主體、內容、程序以至于格式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在主體方面,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訂立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另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方面。還規(guī)定,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也就是說,職工代表的推舉需要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不能隨便某一群體的勞動者就推舉出幾個職工代表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保證職工代表的普遍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