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勞動合同是否需要履行
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勞動者自始至終都無須履行無效勞動合同。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guī)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y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guī)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y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y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guī)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y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y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shù)姆秶?/p>
企業(yè)在下列情形下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除企業(y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經濟補償?shù)臉藴?/p>
企業(yè)按勞動者在本單位2008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谵k結工作交接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