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是否包括社會保險
工資總額由下列6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在這6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不屬于工資范圍。因此,用人單位不可以將福利約定在工資中,即使作出了這一約定也是無效的。企業(yè)為員工發(fā)放清涼飲料費這屬于福利,不能列入工資項目中。
二、單位可以不發(fā)績效獎金嗎
獎金是對勞動者在創(chuàng)造超過正常勞動定額以外的社會所需要的勞動成果時,所給予的物質(zhì)補償。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是勞動者應得的待遇,向勞動者支付績效獎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應該注意的是,獎金與其他方式的工資一樣,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由用人單位有關制度規(guī)定的。
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jīng)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