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離職是否賠償單位損失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當前,隨著用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權越來越充分。應當說,勞動者的紛紛“跳槽”,是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的,但是,這種擇業(yè)自由應該以尊重和不違反勞動合同為前提?!秳趧臃ā返?02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备鶕趧硬?995年5月10日發(fā)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由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yè)培訓系執(zhí)行法定義務,加之勞動者經培訓后通過勞動已為單位創(chuàng)造了一定價值,因此,培訓費用的賠償應當依據培訓費的總額及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服務的時間來合理確定數額。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二、提前解除合同應否付違約金
提前解除合同涉及對《勞動法》有關條款的理解問題?!秳趧臃ā返?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從表面上看,《勞動法》第31條似乎規(guī)定了勞動者絕對的辭職權,但實際上,理解《勞動法》第31條應結合《勞動法》第17條第2款的規(guī)定?!秳趧臃ā返?7條第2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而勞動合同期限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屬違約行為,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