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應包含哪些條款
根據(jù)《勞動法》第16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1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約定其他內容。
二、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對無效勞動合同都可以不予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如屬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并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對無效部分必須依法加以修改。
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違反法律、法規(guī),包括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即用人單位一方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勞動者一方不具備勞動能力,尚不滿16周歲等?;蛘邉趧雍贤膬热葸`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即勞動條件惡劣,勞動報酬低于國家和當?shù)匾?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違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的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屬違法行為,因此,通過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自然無效。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的專門機關進行確認,其他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確認。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專門機關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只有這兩個機關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