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
當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申請企業(yè)調解程序,調解期間可以扣除,申訴時效從調解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的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所謂其它正當理由須由仲裁委員會認定。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訴,即勞動爭議發(fā)生的縣、市、市轄區(qū)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發(fā)生爭議的企業(yè)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qū)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
如遇有特殊情況(如向上級單位請示等待答復、仲裁委員會之間委托調查、進行鑒定、當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勞動爭議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中止審理的理由和時間,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后中止審理。規(guī)定的辦案時間應扣除中止時間后合并計算。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注意事項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勞動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及確認勞動關系等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范圍內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過了時效申請,就喪失了勝訴權,即證據(jù)充分勝訴把握很大的一個案子,因超過仲裁時效,就喪失了勝訴權。
(三)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是在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定等同于實際營業(yè)地,勞動者可以到當?shù)氐墓ど绦畔⒕W查詢用人單位的注冊地。用人單位注冊地在外地的,依照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勞動仲裁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shù)提交副本和證據(jù)清單。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交書面申訴書的,可以口頭申訴,并在書記員記錄的申訴書中簽字確認。申訴書中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1、爭議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具體可見勞動仲裁委制定的申訴書表格,依項填寫即可);
2、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具體填寫方式同上);
3、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jù)的事實與理由;
4、所附證據(jù)名稱、證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五)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時,還應附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或其他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jù)材料,申請勞動仲裁要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2、身份證復印件;
3、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的應當提交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批準證書副本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六)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同意的其他公民參加仲裁活動,代為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接受法律文書、遞交證據(jù)及參加庭審,代為和解等。委托代理人的,申請人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七)集體勞動爭議職工當事人應提交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的授權委托書;
(八)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