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不屬于無故拖欠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一款所指“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有其法定標準和特定的含義。
所謂“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所謂“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依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5〕226號),“克扣”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fā)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guī)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guī)廠紀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
(4)企業(yè)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fā)工資等。
“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二、無故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逾期支付,即屬無故拖欠工資。如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1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xié)議或合同約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5日內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您能夠對“哪些情況不屬于無故拖欠工資”以及“無故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等問題的有關內容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這些問題能夠實實在在地給您帶來幫助。實踐中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并不少見,如果用人單位經常性地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就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來向單位討要被無故拖欠的工資。在追討工資時,要注意對相關證據的收集。在此過程中,如果您有遇到難以解決的困難,您可以咨詢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以更好地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