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如何保護試用期權益
試用期是求職者與用人單位最初的一段磨合期,這一磨合期似乎有著很大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許多用人單位正是利用了試用期的這一特點以及求職者的無知,大肆侵犯求職者的合法權益。而有許多求職者,又因為有關法律知識的缺乏,不能自己站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致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那么,求職者怎樣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試用期間的合法權益呢?
1、錄用之時就簽訂好正式的勞動合同;
2、依法約定試用期限;
3、試用期間有權獲得勞動報酬;
4、試用期間辭職用人單位不得拒付工資;
5、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6、變更勞動合同要依法進行。
最后,在試用期間勞動者還享有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的權利。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與其他勞動合同制職工一樣,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為勞動者繳納包括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等社會保險的費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也應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防止事故,減少危害。
二、試用期過長怎么辦
根據(jù)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約定的試用期的長短如超過了試用期規(guī)定,勞動者要求變更相應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不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規(guī)定的試用期限,按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