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1、一般傷情的賠償標準
(1)醫(y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yī)療機構治療。
(2)住院伙食補助費
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時間僅限于住院期間。
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3)交通費、食宿費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并且需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
(4)康復治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依地方規(guī)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5)輔助器具費
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yè)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6)停工留薪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停工留薪期根據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guī)定。
(7)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二、工傷索賠由誰來舉證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訴訟中應該由誰來承擔提出證據并用證據來證明事實的責任,否則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在解決爭議時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但是在工傷索賠案件中,為了切實、充分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規(guī)定。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同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工傷認定辦法》第1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根據這些規(guī)定,可知在工傷案件中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當然,工傷職工也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如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時要提供勞動關系證明,醫(yī)療診斷證明等。
工傷索賠中的“證據”是指在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項目時,所需提交的相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在實踐中,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時,針對不同的賠償項目應提交不同的證據。
例如,工傷職工要報銷醫(yī)療費,而醫(yī)療費包括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藥費等,針對不同的項目應提交相應的證據,所以就必須提供個人病歷、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醫(yī)藥費和住院費收據等;如果工傷職工要報銷交通費和住宿費,就要提供有關的發(fā)票或收據。總之,工傷職工應該提供什么樣的證據,要結合前文中論述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只有針對賠償項目提供相應的單據才能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