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是相對于由勞動合同調整的勞動關系而言的,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系或變更勞動關系時,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構成要件,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雙方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勞動關系的狀態(tài)。
實踐中的事實勞動關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協(xié)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guī)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并合同中規(guī)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四)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xù)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xù)的勞動關系;
(五)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guī)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
二、事實勞動關系應當如何認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