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勞動關系成立的條件
事實勞動關系的發(fā)生以實際勞動行為為唯一認定依據(jù)。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勞動行為。在判斷是否存在勞動行為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是否存在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是否存在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記錄;是否存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記錄。
(2)當事人適格,即應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根據(jù)現(xiàn)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
一是達到法定的勞動年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15條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p>
二是具有相應的勞動能力。是否具有相應的勞動能力,主要從其健康狀況、智力水平、文化技術水平等方面認定。作為用人單位,也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國家允許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的限度和要求其提供勞動條件、勞動待遇的限度和能力等。
二、事實勞動關系應如何解決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訂立勞動合同而沒有訂立的,可按如下方式解決: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關系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