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勞動仲裁如何提交申請書
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并落有申請日期。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注意什么
1、超過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為超過仲裁時效。超過仲裁時效申請勞動仲裁,又不能證明有中止、中斷事由的,將承擔喪失勝訴權的風險。
2、不符合受理條件
仲裁申請應當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否則要承擔不予受理的風險。
3、相關請求超過法定期限
當事人增加、變更申訴請求或提出反申請,以及提出管轄異議、申請回避等均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否則要承擔請求不被準許的風險。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就應當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當事人應當特別注意,如果對裁決書不服,最好請律師協(xié)助,及時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