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的法定期限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限,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但是試用期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為了相互了解對方的情況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期限。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應當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怎么辦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約定的試用期的長短如超過了試用期規(guī)定,勞動者要求變更相應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不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規(guī)定的試用期限,按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