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資雙方能否約定經濟補償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達成協議,協議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金額低于法定標準的,屬于《合同法》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原則上應認定為無效條款。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在法定時效內申請仲裁、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的,仲裁機構或法院應予支持,不得以雙方已達成協議,且實際履行為由,駁回勞動者的訴求。
2、如果協議中已明確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勞動者明知協議所約定的補償金額與法定標準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簽訂協議的,即使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低于法律或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視為勞動者對自己權利的自行處分,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反悔的,仲裁機構或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3、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對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超過訴訟時效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勞動者則喪失勝訴權。
二、經濟補償與違約金能否并存
勞動者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問題,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如何處理。從法律角度來說,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用人單位對符合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支付的類似于補償性質的款項。而違約金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產生原因不同、支付依據不同、性質和功能不同、計算的標準也不同,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失業(yè)的經濟補助,而違約金是違約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懲罰,是一種違約責任,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勞動者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應當予以支持。但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勞動者要求的違約金過高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減少。
值得一提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僅限于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和競業(yè)限制協議這兩種情形,而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可由雙方自由約定,只要數額不是很高勞動者一般是會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