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期員工試用期辭職是否違約
服務期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yè)技術培訓后與勞動者約定的最長服務期限。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有一定的關聯(lián)但也有本質區(qū)別。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但服務期協(xié)議仍然在有效期內的話,勞動者應當繼續(xù)為用人單位服務至服務期期限屆滿之日止。勞動者在服務期協(xié)議屆滿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里的解除勞動關系包括幾種情況:
1、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2、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在這兩種情況下,勞動者需要對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服務期協(xié)議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款。
除此之外,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第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通過上述兩個法律規(guī)定我們可以很明確的看出,如果處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無論是自己提出離職還是被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都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反服務期協(xié)議的違約責任。
二、試用期單位該交社保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yǎng)老保險、工傷保險、醫(yī)療保險等等。
勞動關系的建立是用人單位依法履行勞動義務的前提和基礎。而勞動關系建立的唯一標準就是勞動用工活動的開始。也就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只要勞動者開始為用人單位付出勞動,則雙方的勞動關系就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建立后,用人單位就應當開始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和簽署勞動合同了,這與勞動者是否處于試用期沒有任何直接聯(lián)系。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也已經為用人單位付出了勞動,自然也應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勞動合同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