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解除勞動合同領取補償 訴稱被迫簽解約
原告王化俊系被告廣西大新縣某有限公司職工,于2001年11月到該公司工作。2009年7月1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3年,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7月10日止。2011年8月公司實行競聘上崗,同年11月24日公司及其工會委員會以原告在應聘上崗中沒有被聘任上崗為由,通知原告于2011年12月25日前到被告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xù),逾期公司將以自動離職處理。2011年12月28日原告與被告經協商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即解除雙方于2009年7月10日簽訂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簽訂當日原告領取了被告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 022.68元,被告已給原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隨后,原告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訴至大新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裁決確認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為無效合同;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43714元;被告給原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大新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不予受理后,原告以同樣理由起訴到大新縣法院。
結果:無證據證明被迫解約 訴請被駁回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大新縣人民法院對該起民事糾紛作出宣判,即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原告主張原告被脅迫與被告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對此被告予以否認,原告缺乏相應確實有效的證據支持,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請求確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為無效合同,于法無據,應不予支持。原告與被告經協商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在該協議簽訂后被告已經按雙方協議規(guī)定履行義務,應認定合法有效。被告已依約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現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賠償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經多次主持調解無效后,該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王化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