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勞動者因事故致單位損失
被告張某于2008年10月1日進入原告某公司從事司機工作,盡管雙方未簽訂有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2011年3月12日,被告張某駕駛原告某公司的桂K-A1299大型普通客車沿南梧調整公路興業(yè)聯(lián)線由玉林市往南寧市方向行使,至南梧調整公路興業(yè)聯(lián)線0KM+300M處,遇黃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由道路左側的路口駛出,左轉彎橫過公路,兩車在玉林市往南寧市方向的機動車道上發(fā)生側面碰撞,造成黃某當場死亡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1年3月22日,興業(yè)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20110312-1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結論為:桂K-A1299號大型普通客車在發(fā)生事故前,轉向性能良好,整車制動不合格。同年4月8日,興業(yè)縣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2011031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張某駕駛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且未確保安全通過路口為由,認定張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2011年7月12日,玉林市興業(yè)縣人民法院作出(2011)興民一初字第20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天安保險股份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黃某親屬蘇某等人75371元。桂K-A1299大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事故后,于2011年4月2日至24日在廣西新發(fā)集團東城運輸有限公司汽修廠進行修理,共花費5200元。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向原告某公司支付了1600元車輛修理理賠款。原告某公司為處理此次交通事故,支出門檢費100元、施救費800元、停車費660元、檢車刮號費20元、車輛通行費40元、加油費100元,合計1720元。因雙方發(fā)生糾紛,原告訴至本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交通事故經(jīng)濟損失33793。28元。
爭議焦點:職工應否賠償公司損失
被告張某應否對原告某公司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被告張某在履行公司職務過程中,沒有盡到謹慎駕駛義務,造成黃某當場死亡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從公平角度而言應當相應賠償公司部分損失。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被告張某駕駛車輛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而且其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故其不應當承擔公司車輛損失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職工致單位損失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被告張某是否應當對原告某公司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以下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當事人有約定且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優(yōu)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奔慈绻麆趧雍贤s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jù)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被告張某賠償經(jīng)濟損失,但是本案原、被雙方并沒有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僅存在于一個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情形下被告張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應當承擔多少比例的賠償責任沒有書面約定。故被告張某不應當承擔其駕駛車輛受損的賠償責任。
第二,雙方的約定是否超過法律保護的范圍。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國家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fā),用人單位在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經(jīng)濟損失時,必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奔措p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經(jīng)濟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時,如果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不得全額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以便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勞動者對經(jīng)濟損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為了避免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用人單位財產(chǎn)受到損失,保護用人單位的財產(chǎn)權益,如果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致使用人單位的財產(chǎn)受到損失,勞動者仍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以敦促勞動者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有關勞動規(guī)章制度。經(jīng)鑒定,被告張某駕駛的車輛為“整車制動不合格”,原告某公司亦無其他證據(jù)證明被告張某在事故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因此,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張某賠償其在本案事故中的經(jīng)濟損失33793。28元沒有法律依據(jù),對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總之,對于勞動者致使用人單位財產(chǎn)受到損失的應當結合勞動合同及勞動者的過錯程度進行認定,以便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