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特殊期內有哪些法律保護,法律有什么規(guī)定?
女職工有四個特殊的時期: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處于這幾個特殊生理時期的女性,特別需要保護。因此,法律又分別作出不同的保護規(guī)定:
(1)經期
女職工在經期禁止從事:
①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yè)。
②《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
③《高處作業(yè)分級》標準中第三級(含三級)以上的作業(yè)。
(2)孕期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問。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3)產期
女職工生產期間,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另外,如符合晚育條件的,則一般還可以在原來90天的基礎上延長30天。
(4)哺乳期
女職工有不滿1周歲的嬰兒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養(yǎng))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同時,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此外,還明確規(guī)定在上述(2)一(4)這三個時期內,不得降低女職工基本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4l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wèi)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wèi)生、哺乳、照顧嬰兒方面的困難。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醫(yī)保經費開支,來繳納醫(yī)保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yī)療經費渠道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