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懷孕期間因違紀被辭退
李某系A公司的一名車工,與A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3年8月,懷孕4個月的李某與同事發(fā)生爭執(zhí),車間主任張某要求李某到其辦公室說明情況,因李某與車間主任張某有過節(jié),認為張某故意為難,到辦公室后未予理睬,反而動手撕扯張某,并將其打倒在地,在公司內造成了極壞的影響。次日,A公司向公司工會征求意見,擬決定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當日,工會作出回復,同意A公司的決定。
A公司以嚴重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由作出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李某不服,認為其在孕期,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經審理查明,A公司的《員工手冊》中規(guī)定,員工不得在工作場所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工作,否則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A公司也提供了職工大會會議紀要以證實 《員工手冊》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同時提供了李某簽到學習《員工手冊》的記錄。
單位能否辭退懷孕女工
《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三期”內的保護是有范圍、有條件的。本案,李某存在打架事實,即孕期女職工李某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情形,其A公司遵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通知了工會,依據單位規(guī)章制度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并未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除勞動合同。所以,仲裁裁決最終也駁回了李某的仲裁請求。
本案說明,女職工不能拿孕期作擋箭牌,女職工“三期”內仍然要遵守單位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否則有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