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訴訟怎么舉證
訴訟當事人應詳細閱讀法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并按照其規(guī)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認為可以證明其主張或反駁對方的證據材料等證據。
1、一般舉證范圍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及送達日期。
(2)勞動關系的證明;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雇傭關系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者當事人其他協議等證明材料。
(3)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2、因涉及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范圍:
(1)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等。
(2)按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處罰的,提供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法的有關證據材料等。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等。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3、追索勞動報酬的舉證內容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4、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范國:
(1)企業(yè)交納養(yǎng)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等。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鑒定及醫(yī)療費單據等。
二、勞動訴訟案件被告如何反訴
1、在勞動爭議仲裁期間,被申請人可以在勞動仲裁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2、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于本規(guī)則規(guī)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4、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一審中被告否能夠提出反訴,存在爭議,一般一審被告有權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反訴。
勞動爭議糾紛仲裁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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