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文憑找工作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嗎?
使用假文憑從本質上說就是一種欺詐行為?!秳趧臃ā返谑藯l規(guī)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眲趧硬俊蛾P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十八條對勞動合同中的欺詐作了如下定義:“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從該案例情況來看,用人單位在認為應聘者確實有該文憑的情況下,才作出了錄用決定。應聘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使單位作出了違背其意愿的錯誤表示。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爭議如何解決?
因此,當用人單位發(fā)現員工因使用假文憑而受聘,同時又不能容忍這種欺詐行為時,可以以合同一開始就無效為由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關系,并無需支付任何補償。如果員工對于單位以假文憑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中“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規(guī)定,向企業(yè)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