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疲勞駕駛
2012年6月28日晚11時許,馬某受公司指派送苗雞到浙江省縉云縣。次日早晨5時許,由于長途夜間行駛,疲勞過度的馬某開著貨車在經過縉云路段時,突然與一輛拖拉機相撞。押車員陳某當場死亡,拖拉機駕駛員林某和馬某雙雙受傷。在事故發(fā)生后,馬某所在公司主動為死者陳某和傷者林某支付了賠償費用約28萬余元。
馬某受傷后,經過了多次住院治療。在2013年7月,他與公司在交警部門的調解下,達成了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約定2012年6月29日至2013年6月21日之間的馬某的交通事故醫(yī)藥費全部由公司承擔。此外,他所在公司還承擔馬某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及傷殘補助費共6.3萬余元。
2013年9月13日,馬某與公司又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一次性支付馬某醫(yī)藥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16.7萬元。雙方約定了分期付款期限。但公司以經濟困難為由拖延支付。馬某于2014年11月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1萬余元。
駕車肇事受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湖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后,委托湖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對馬某傷殘進行鑒定,結論是傷殘五級。湖州市勞動仲裁委依據1999年的《浙江省勞動廳關于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認定馬某是工傷。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等規(guī)定,裁決公司賠償馬某14.2萬余元。
該公司代理人認為,本案仲裁程序存在嚴重錯誤。2014年12月28日,仲裁第一次庭審,事實沒有查清,仲裁庭宣布擇日開庭。然而仲裁庭卻中途突然下達了仲裁裁決書,違反法律規(guī)定。同時,仲裁委超越職權,擅自認定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規(guī)定,勞動能力鑒定前先要提供工傷認定書,提出鑒定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而本案中申請主體是湖州市勞動仲裁委,鑒定前也沒有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公司代理人認為,湖州市勞動仲裁委對此案的裁決在程序上、實體處理中存在嚴重錯誤。
對此,湖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yī)療工傷生育保險處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勞動仲裁委沒有職權認定工傷。近日,馬某原所在公司不服裁決,已經起訴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