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致未簽勞動合同
2012年9月1日,張先生入職某公司,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15年3月10日,張先生因工作失職被解聘。其子認為公司自始至終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嚴重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于是張先生想公司索要雙倍工資,但遭到拒絕,為此張先生申請了勞動仲裁。
勞動者能否要求雙倍賠償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钡覈秳趧訝幾h調(diào)解仲裁法》第27條規(guī)定有:“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即張某有權(quán)向公司主張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共計11個月的雙倍工資,但其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最遲也應在2014年8月31之前提出。時至今日早已超過了仲裁申請期限,將不予支持。律師提示,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維護合法權(quán)益的權(quán)利,但權(quán)利的行使是有期限的,合法的權(quán)益應當及時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