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未告知曾患病
2014年,小林與一家酒店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林的工作崗位是酒店的大廚助理一職。最近,在一次工作中,小林因為替同事打抱不平,言語上頂撞了酒店經理王某,于是王經理便想要解雇小林。王經理在與其他廚師助理的聊天中得知,小林在進酒店工作前曾經患過肺炎,于是王經理便以小林在入職前曾患肺炎為由要求解雇小林,因為酒店在招聘廣告中明確要求應聘者必須“身體健康,且無任何影響工作的身體疾病”,然而小林在應聘時并沒有如實告知自己曾經患過肺炎一事,侵犯了酒店的知情權,屬于欺詐行為,因此,酒店有權解除與小林的勞動合同。
酒店能否將其解雇
公司是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盡管《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币簿褪钦f,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健康狀況享有知情權,而勞動者具有如實告知的義務。這是否意味著勞動者必須事無巨細地將所有的情況都告知用人單位呢?顯然不是,勞動者的告知義務僅限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而對于與履行勞動合同無關的內容,是沒有義務加以告知的。
本案中,小林雖然曾經患過肺炎,但在接受治療后,小林完全康復,并且醫(yī)生也表示,其康復之后完全可以從事與后廚有關的工作,可見,小林曾經患過肺炎一事對他從事大廚助理一職是沒有任何影響的,即小林曾經患過肺炎一事與履行勞動合同本身并無任何直接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