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
劉某于2013年3月6日入職某食品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6日。2014年3月6日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劉某繼續(xù)在某食品公司工作,但雙方未再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10月9日劉某向食品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并于同日離開食品公司。2014年11月劉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4年4月6日至2014年10月9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5400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劉某要求的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
用人單位仍應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只要未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要付出雙倍工資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