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如何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內容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指勞動合同效力所及的時間長度,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
2、工作內容。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所從事勞動的種類和內容。
3、勞動條件。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某項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包括勞動保護條件和其他勞動條件。前者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后者主要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
4、勞動報酬。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后,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
5、勞動紀律。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guī)則和秩序。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違反紀律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處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約定有關勞動紀律的條款,也可原則約定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悖,否則為無效規(guī)定,不具有拘束勞動者的效力。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終結和撤銷的條件,分為法定終止的條件和約定終止的條件。法定終止的條件是指法律直接規(guī)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約定終止的條件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司終止的情形。一旦合同終止情形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約定終止條件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
除了以上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內容。
二、不簽勞動合同有何影響
1、未簽訂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按照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只要發(fā)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也享有勞動法上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勞動監(jiān)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4、不簽勞動合同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yè)秘密。
5、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6、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以上就是有關法律如何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內容,不簽勞動合同有何影響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因勞動合同問題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是事先咨詢相關的勞動法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