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劉旭與被告梅地亞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劉旭訴稱,我于2011年8月17日入職梅地亞公司,從事西餐服務員工作,于2014年10月31日離職,梅地亞公司未足額向我支付在工作期間的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工資?,F(xiàn)我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梅地亞公司向我支付2011年8月17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差額10287.39元。
梅地亞公司辯稱,我公司不同意劉旭的訴訟請求,同意仲裁的裁決結果。我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同時對于工資標準,我公司按照每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逐年進行調整,對于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均是按照我公司的薪酬管理辦法執(zhí)行的。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有關工資支付保存的規(guī)定,梅地亞公司就劉旭的工資支付情況負有保存其提起仲裁申請之前兩年工資支付記錄的義務,劉旭提起仲裁的申請時間為2014年11月26日,故梅地亞公司負有保存劉旭2012年11月26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工資支付情況的義務?,F(xiàn)梅地亞公司抗辯其公司僅保存了劉旭2013年之后的工資支付情況,對于2013年之間的工資支付情況未保存,且梅地亞公司對劉旭提交的2013年之前的工資條之真實性亦不予認可,而劉旭就其所主張的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差額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證據,故本院對劉旭所主張的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差額,不予支持。對于劉旭所主張的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間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差額的請求,本院認為,現(xiàn)雙方對該期間劉旭存在的具體加班天數并無爭議,且雙方均認可劉旭該期間的工資條,現(xiàn)雙方爭議焦點為計算該加班工資的基數,對此,本院認為,對該加班工資的計算應以劉旭每月的固定工資數額合計為基數來進行,梅地亞公司雖向法庭提交了其公司的有關文件用以證明其主張,但梅地亞公司僅以其每月的崗位工資為基數來計算加班工資存在不當,本院對此予以調整,對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間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差額,本院將根據雙方均認可工資條及加班天數進行核算。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梅地亞電視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劉旭支付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差額五千零五十二元九角九分。
閱讀上文可知,用人單位應及時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生活中如遇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獲取更多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