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勞動者追索年假工資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萊州市泰和駕駛員培訓學校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周某某訴稱,原告于2004年4月至被告處上班,任教練員職務,月工資2641元左右;工作期間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安排帶薪年休假,2013年1月11日原告被辭退,就未休年休假期間的待遇補償問題與被告進行協(xié)商,但被告予以拒絕。原告認為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支付未安排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侵犯了職工合法權益?,F(xiàn)訴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年假工資18214.5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萊州市泰和駕駛員培訓學校辯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支付年休假工資關系,答辯人不是本案的被告。其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存在帶薪年休假待遇之說。被答辯人是萊州市白酒廠職工,2011年3月正式退休。該退休前,萊州市白酒廠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發(fā)放工資,二者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被答辯人與萊州市白酒廠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2005年3月到答辯人處擔任非在編機動車教練員,實行的是固定加效益報酬模式制的勞務關系,該是發(fā)揮余熱的同時也獲得一定報酬,這是國家政策允許的。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辦法第二條: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的規(guī)定,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的是勞務關系,二者之間不適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不存在帶薪年休假之說。其二,被答辯人是已經(jīng)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guī)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爭議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堵毠侥晷菁贄l例》不適用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故被答辯人的請求依法應予駁回。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帶薪年休假糾紛,被答辯人的主張與事實和法律相悖,貴院應根據(jù)案件事實依法予以駁回。
法院判決:訴訟時效經(jīng)過,駁回原告請求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nèi)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yè)經(jīng)營性停產(chǎn)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原告周某某從萊州市白酒廠離崗后,于2005年3月到被告單位工作,至退休前與被告單位形成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jīng)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原告于201年3月退休后與被告單位的勞動關系自然終止,雙方形成勞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chǎn)生的支付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原告于2011年3月與被告單位的勞動關系自然終止,截止至2013年5月3日向萊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被告對此亦作出仲裁時效的抗辯,原告未提供仲裁時效中斷的證據(jù),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18214.5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萊州市泰和駕駛員培訓學校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18214.50元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維權應注意訴訟時效,超出時效將喪失勝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qū)Ψ疆斒氯酥鲝垯嗬?,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閱讀上文可知,時效期間對訴訟有很大影響。如遇相關糾紛,咨詢律師可以給予當事人在舉證等訴訟流程方面的專業(yè)幫助,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