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請求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開特利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原告訴稱,原告曾系被告員工。自2004年一直在被告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資2000元。在工作期間,被告未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2011年11月,因被告公司效益下滑停產,書面通知職工"暫時放假,放假期間按每月1000元發(fā)放基本生活費,"后被告卻未發(fā)放。2012年3月,被告在沒有對員工進行安排的情況下,將企業(yè)賣給了山西東義集團。因此,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靈武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以原告的仲裁請求已超過法定時效,作出靈勞人仲不字(2014)第2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該不予受理決定書不服。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勞動關系;2.被告支付公司停產期間的基本生活費1萬元;3.被告為原告補繳雙方勞動合同存續(xù)期間的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保險金及滯納金;4.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賠償金12000元;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開特利公司辯稱,原告的陳述部分與事實不符。原告曾是我公司職員,但其工作到2008年7月,且被告已將原告之前的工資支付完畢。2008年7月,原告應自動離職再未到被告單位上班。另外,原告申請靈武市勞動人事仲裁委進行勞動仲裁,該委以本案超過仲裁時效不予受理?,F(xiàn)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主張的各項訴請均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院判決:因訴訟時效經(jīng)過,駁回勞動者請求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原告為被告工作至2008年7月就自動離開被告單位,此后再未到被告單位上班,自此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故原告主張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訴請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主張原告申請仲裁已超過法定時效的問題。2008年7月原告不再為被告工作,自此原告主張勞動仲裁的時效開始計算,但本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靈武市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以原告的仲裁請求已超過法定時效,該委作出靈勞人仲不字(2014)第2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綜上,原告主張各項權利已超過了一年的法定仲裁時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馬某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維權應注意訴訟時效,超出時效將喪失勝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閱讀上文可知,時效期間對訴訟有很大影響。如遇相關糾紛,咨詢律師可以給予當事人在舉證等訴訟流程方面的專業(yè)幫助,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