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據(jù)深圳晚報報道,金某某于2012年1月進入某港務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后因雙方發(fā)生爭議,公司停發(fā)了金某某年終績效考核獎金。2016年2月,某港務公司以金某某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向金某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單方面解除與金某某的勞動關系。金某某不服,提起勞動仲裁,后訴來法院,請求確認某港務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違法,并要求支付績效考核獎、賠償金。
經(jīng)審理查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某港務公司稱金某某曠工、未進行年底考核,但根據(jù)調查的證據(jù),不能認定。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本案某港務公司認為金某某曠工缺乏證據(jù);在解除勞動合同程序上,未事先將解除事由通知工會組織,故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法院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判決某港務公司向金某某支付年終績效獎金3.6萬元、賠償金13.5萬元。
法院判決:某港務公司向金某某支付年終績效獎金3.6萬元、賠償金13.5萬元
解除勞動合同正當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權利時,不僅要具備事實依據(jù),同樣要注意程序規(guī)范。在市場經(jīng)濟體制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規(guī)范用工,要積極組建工會組織。在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時,要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讓工會發(fā)揮正常的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