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陶某受雇與重慶某電器公司,2013年2月,陶某懷孕。在4月10日至13日,陶某在未向該電器公司請假的情況下,連續(xù)4天未到崗。4月15日,該電器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依據(jù)《員工離職管理辦法》,連續(xù)曠工2天及以上按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解聘,陶某在通知書上簽字。當年12月2日,陶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電器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被駁回后其向法院起訴。
裁判結果
經(jīng)過審理,法院認為,該公司解除與陶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
律師說法
法邦網(wǎng)專業(yè)勞動法律師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該電器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般來說,大家可能認為,陶某作為孕婦,其權益受到勞動合同法的特殊保護,公司一方不能隨意解除勞動關系,而且勞動法42條提出的懷孕女職工特殊職業(yè)保障機制中也規(guī)定了女職工在孕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通過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告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或者通過經(jīng)濟性裁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公司內部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了勞動紀律,孕婦又違反了該勞動紀律的,可以解除勞動關系。本案中,陶女士的曠工行為嚴重違反電器公司紀律,電器公司可依規(guī)進行處理。勞動合同法的確給予了處于孕期的婦女特殊的保護。但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guī)定適用于所有勞動者,當然包括處于孕期內的女性職工。在本案中,陶某明知公司的勞動管理制度,在未請假的情況下擅自曠工,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情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guī)定,該公司解除與陶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
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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