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員工被放棄
據(jù)中國法院網(wǎng)報道, 2004年11月,馬來西亞航空公司(以下簡稱馬航)委托北京外航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航服務公司)在外航服務公司發(fā)布了馬航在中國招聘中國籍空乘的招聘廣告。8位女性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參加并通過了初試、復試和體檢,并被確認錄用。2005年2月至6月間,這8位女性應馬航和外航服務公司的要求辦理了相關政審手續(xù),并將政審材料和辦理馬來西亞工作準證所需的材料寄給了外航服務公司。后8位準空姐多次詢問馬航和外航服務公司,兩公司均稱正在辦理手續(xù),要求8位準空姐在家耐心等待。直到2006年9月8日,在北京建國飯店,馬航和外航服務公司告知這8位準空姐,馬來西亞航空公司放棄對其的聘用,同時要求她們在其擬好的內(nèi)容為"我自愿放棄馬航的聘用,自愿放棄向馬航索賠的權利"的中英文"放棄書"上簽字,而且聲稱如果原告簽署了"放棄書",便可拿到11000元人民幣的"禮物",否則便無法獲得該"禮物",因"放棄書"顯失公平,8名準空姐毅然拒絕簽署。
法院判決:繼續(xù)聘用的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員工是否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8名準空姐將馬來西亞航空公司和北京外航服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繼續(xù)聘用,并連帶賠償經(jīng)濟損失。但公司與8名準空姐之間尚未形成合同關系,因此該公司對8名準空姐也不承擔任何合同義務。同時,馬航作為馬來西亞注冊企業(yè),其在華辦事處不能自行招聘中國員工,而只能接受中國特許的外事服務機構派遣的勞務人員。中國雇員與外事服務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外事服務單位則與外企在華代表機構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8名原告已經(jīng)由外事服務單位派遣到該公司工作,馬航與8名原告之間仍然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但是招聘者與應聘者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之中,均享有訂約自由。但是,磋商過程中雙方應遵從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在訂約過程中,招聘單位以其行為導致應聘者形成合理信賴,應聘者依據(jù)該合理信賴從事相應行為導致?lián)p失的,招聘單位應對該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外航公司受馬航要求為其招聘空乘,與馬航之間系勞務派遣關系。因此,馬航對外航公司在按其要求進行招聘活動中對應聘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對空姐提出的繼續(xù)聘用的問題上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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