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案例: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表員工不認可
關(guān)于加班工資問題,某家具公司提交的有劉某簽名確認的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工資表》,該表記載了劉某每月的工作時間,其中劉某2014年11月平時加班時間為12小時。劉某僅確認該表發(fā)放的工資數(shù)額,不確認記載的工作時間,并稱其工作時間具體為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5日期間每月出勤26天,每天8小時,2013年12月16日起每月出勤26天,每天12小時。為證明其主張,劉某提交了《績效方案及2014年、2015年春節(jié)值班安排表》、《保安排班表及企業(yè)簡介》、《來訪人員出入登記表》及2014年11月12日、2015年6月6日、6月10日、6月26日《放行條》。上述證據(jù)僅《放行條》蓋有某家具公司公章,某家具公司亦僅對《放行條》予以認可?!斗判袟l》顯示某家具公司在2014年11月12日、2015年6月6日、6月10日、6月26日的工作時間為11小時左右。
本院認為,某家具公司與劉某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劉某存在加班事實,則某家具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舉證證明劉某具體的加班時間。某家具公司提交的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工資表》上記載了劉某的加班時間并有劉某簽名確認,應視為某家具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相關(guān)舉證責任。劉某若對該《工資表》不予認可則應提供反證。劉某所提交的《績效方案及2014年、2015年春節(jié)值班安排表》、《保安排班表及企業(yè)簡介》、《來訪人員出入登記表》均無加蓋某家具公司公章,某家具公司對其真實性亦不予認可,故原審法院對此不予采信,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維持。劉某所提供的《放行條》顯示2014年11月12日劉某上班時間為11小時,存在加班3小時的事實,而某家具公司提交的2014年11月的《工資表》亦有顯示劉某當月平時加班時間為12小時,故劉某無法以此證明其加班時間與《工資表》上不符。
綜上,劉某所提交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其相關(guān)主張。原審法院據(jù)此對某家具公司提交的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工資表》予以采信,并根據(jù)該表核算,某家具公司已足額支付劉某2013年11月22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加班工資,據(jù)此駁回劉某訴請的加班工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律師說法:不認可工資支付表的,員工要提供充足的反證
本案中,用人單位向法院提交了員工簽字確認的《工資表》用以證明員工的工作時間,但員工不予認可。員工為支持自身觀點向法院提交了《績效方案及2014年、2015年春節(jié)值班安排表》、《保安排班表及企業(yè)簡介》、《來訪人員出入登記表》、《放行條》。其中,僅有《放行條》有用人單位蓋章,但也不足以推翻用人單位提交的《工資表》。最終,法院還是采信了用人單位的《工資表》。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只要我們有完善的管理程序,《工資表》均有員工簽字,工作時間與工資標準不存在矛盾,法院一般會采信《工資表》上記載的內(nèi)容。員工如果想推翻《工資表》,必須依法予以舉證證明。以上就是對“不認可工資支付表的,員工需提供反證”的解讀。存在人力資源管理困難,請找專業(yè)的勞動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