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員工學歷造假被發(fā)現
張某于2015年6月4日入職北京華海基業(yè)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后被調動至北京瀚海博智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海博智公司)處,約定用人主體變更為瀚海博智公司,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后公司發(fā)現張某學歷造假。2016年1月1日起張某以生病為由未出勤,瀚海博智公司以張某曠工為由,向張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律師說法:為此曠工被辭退?
瀚海博智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解除通知書中記載解除原因為“張某的能力不適應本職工作,難以達成公司目標”。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發(fā)生糾紛并不可怕,可怕之處在于用人單位是否有較為完善的用工制度,且該制度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否有嚴格的實施程序;是否履行了法定的通知和送達義務;是否有相對專業(yè)的人員來從容的處理糾紛。
本案中勞動者學歷存在造假嫌疑,工作經驗可能也有不實之處,但是由于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來處理,導致在用人單位明明有理有據的情況下敗訴,給企業(yè)經營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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