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社保折現(xiàn)給員工
2011年8月中旬,徐某與一外省藥業(yè)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在成都某知名藥店從事藥品銷售工作,徐某填寫了員工入職表,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隨后,公司與徐某又簽訂《員工不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讓徐某作為公司正式員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為本人在就職期間購買社會保險,并同意接受公司給予的補貼。在做出本承諾書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為本人購買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與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擔經(jīng)濟補償金,并且在簽訂本承諾書完全出于自身真實意愿。
律師說法:為此簽訂的協(xié)議有效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相對來說,用人單位是占主導地位的,一般處于強勢,而勞動者處于被動地位,相對弱勢?,F(xiàn)實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單位不愿簽訂或不愿履行勞動合同。
本案情況則比較特殊。若以個人承諾放棄社保、補償?shù)葋砭S系相關勞動關系,就容易使勞動者處于被動、脅迫地位,使相關規(guī)定成為一紙空文?,F(xiàn)實中公司必須嚴格落實勞動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不買“五險一金”的違法心理。建立勞動關系,就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這既是切實保障員工享受的社會保險權利,同時也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給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機,免受不當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