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試用期延長不認可
張莉于2015年11月23日入職開心百育公司,崗位是網站優(yōu)化,雙方簽訂了一份期限為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2月25日的試用期合同及一份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勞動合同,張莉2016年3月工資為5600元,2016年4月為工資4828元。開心百育公司主張其公司因張莉工作能力較差已經于2016年3月書面通知張莉延長試用期,故不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不應支付張莉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0428元,并提交延長試用期通知予以證明。張莉對上述延長試用期通知不予認可,主張其未收到上述通知。張莉主張2016年3月及2016年4月期間開心百育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并提交試用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授權書、申請信息表、確認書、銀行交易明細、交接記錄、考核表予以證明。開心百育公司對上述試用期勞動合同等證據的真實性均認可,但主張與其訴訟請求無關。
律師說法:能否認定為無勞動關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開心百育公司主張其于2016年2月20日向張莉發(fā)出延長試用期通知,延長張莉試用期至2016年5月25日,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張莉對此亦不予認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開心百育公司要求不支付張莉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0428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