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勞動者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013年4月20日,王某經人介紹到位于慶城縣桐川鄉(xiāng)郭旗村的“鎮(zhèn)302-111井”擔任司鉆,王某無相應資質證書。該工程屬于A公司承包的B公司的2013年產建試油壓裂工程,A公司將所承包工程中的試油工程分包給C公司,C公司又將部分試油工程項目分包于D公司,“鎮(zhèn)302-111井”屬于D公司分包的試油工程。2013年4月27日下午,王某在試油作業(yè)中被飛起的油管打傷。2014年4月15日,慶城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王某與D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D公司不服,于2014年6月20日訴至慶城縣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根據C公司出具的《證明》及2013年試油工程結算清單兩份證據已證實D公司為C公司承包的A公司試油工程的分包商之一,鎮(zhèn)302-111井屬于D公司分包的試油工程,李某某、繆某、康某的三份《證明》已證實王某系在慶城縣桐川鄉(xiāng)郭旗村“鎮(zhèn)302-111井”工作時被油管致傷,上述證據可證實王某系在D公司承包的井場工作,應認定王某與D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D公司訴稱其僅是為鄭某個人承包的工程以其資質代為結算工程款,審理認為鄭某系D公司股東,D公司主張的該事實系其公司內部事宜,不能對抗第三人。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D公司與王某勞動關系成立。
律師說法:如何確定勞動關系成立與否?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建立的社會關系,建立勞動關系的實質性標準是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工單位實際用工。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應從其特征方面進行分析并作出判斷:
一是勞動關系的主體雙方具有人身隸屬性的特征。勞動關系的隸屬性決定了勞動關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了一種以指揮和服從為特征的管理關系;二是勞動關系具有以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屬性。勞動法律關系雖然是雙方按照合同約定而形成的,但該關系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質,當事人雙方必須在國家預設的法律框架內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三是勞動關系是勞動者已經將勞動付諸實施后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四是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不負有單獨承擔商業(yè)經營風險的民事責任,即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對外并不承擔因其勞動行為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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