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雇傭童工參與危重工作致其殘疾
被告人陳某是汕頭市金x法定代表人、總經(jīng)理。2007年3月11日,被告人陳某非法雇用童工被害人李某某(1992年10月31日出生)到其公司工作,在明知該公司倉庫存放易燃和具有危險性的甲苯或乙苯等溶劑的情況下,仍安排被害人李某某進入倉庫工作。被害人李某某在無任何安全保護措施之下,抽取甲苯或乙苯等溶劑提供給印刷車間使用。同年4月15日下午2時許,被害人李某某在上述倉庫內(nèi)抽取上述溶劑,因操作不慎導致溶劑發(fā)生燃燒并蔓延,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傷。
經(jīng)廣東省汕頭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被害人李某某的傷殘等級為三級。該案民事部分,經(jīng)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法院、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汕頭市金x賠償被害人李某某共計人民幣575082.27元。至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陳某已向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全部上述賠償款,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家屬向被告人陳某出具諒解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證人李某的證言;公安機關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的拍照;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廣東省汕頭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汕頭市職工因工傷殘鑒定書;公安機關戶籍材料、情況匯報等說明材料;申請書、收條、諒解書;法院民事判決書;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及辨認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判決:雇傭童工擔刑責
被告人陳某犯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決的罰金已繳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律師說法:雇傭童工違反刑法如何判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yè)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xiàn);(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被告人陳某作為企業(yè)負責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易燃性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致被害人三級傷殘,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陳某是初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并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主動向國家預繳罰金,有悔罪表現(xiàn),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非監(jiān)禁刑的條件,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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