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簽訂勞動合同離職后起訴公司
2014年6月原告朱某到被告混凝土公司工作,任水泥泵車司機兼操作工。2016年8月25日被告單位領導告知原告到公司財務結算工資后就不用干了。原、被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告按月給原告發(fā)放工資,原告離職前工資為每月5000元。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沒有為原告朱某繳納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保險。而后原告即申請勞動仲裁,因被告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原告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并為之補繳社會保險。
法院判決: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賠雙倍工資
一、解除原告朱某與被告商丘市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二、被告商丘市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朱某雙倍工資55000元、經(jīng)濟補償金12500元,共計67500元。三、駁回原告朱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勞動關系建立需遵守法律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本案中,2014年6月朱某到混凝土公司工作,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被告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無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現(xiàn)原告也同意解除,應予準許;但由于原、被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依據(jù)該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原告朱某在被告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被告混凝土公司沒有為原告朱某繳納,但該行為系行政行為,應有行政部門解決,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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