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合同書不成立勞動關系
呂小姐經(jīng)某保險公司培訓合格后成為保險代理業(yè)務員,雙方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書》約定:保險代理員達到公司要求的最低成績,每月底薪1000元,績效薪水按完成業(yè)務量統(tǒng)一核算。若代理員在半年時間內(nèi),有3個月未完成最低成績,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事后,呂小姐在5個月時間里,就有3個月未達到最低成績。因此,公司不僅未向呂小姐支付這3個月的底薪工資,而且依據(jù)合同約定解除其保險代理合同。呂小姐申請勞動仲裁后,仲裁委以呂小姐的申訴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為由,做出不予受理決定。
判決依據(jù)
保險代理合同的訂立,并不直接或間接地構成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基于本合同產(chǎn)生的糾紛,呂小姐可另行主張權利。否則,呂小姐繼續(xù)按勞動關系主張權益,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依據(jù)
呂小姐與公司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并非勞動合同。雙方基于保險代理合同形成的是委托代理關系,即保險公司委托呂小姐在授權范圍內(nèi)代理保險業(yè)務,承擔該行為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呂小姐從事約定的代理行為,并在取得一定績效時獲得公司支付的代理費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