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超過退休的人員請求確認勞動關系
《勞動法》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是勞動者享受了養(yǎng)老保險待遇,而孔某并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只適用于國有企業(yè)職工,而不適用于孔某這樣的農民工,不能因孔某超過了退休年齡而認定孔某不具備勞動主體資格;孔某于2012年10月進入公司處工作,任炒菜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有工友的證言可以證明。綜上,請求法院確認孔某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院判決:確認孔某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關于孔某與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系的問題。公司招聘孔某后,孔某已成為單位中的一員,雙方屬于屬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孔某提供的勞動已成為公司業(yè)務的一部分,公司按月給孔某支付報酬,因此,孔某與公司之間形成的屬于勞動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
律師說法: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再工作與單位是什么關系?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xù)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屬于勞動法調整的對象。相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僅規(guī)定禁止雇傭16歲以下兒童,而并未規(guī)定禁止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公民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主要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啄畴m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其與公司發(fā)生勞動爭議,不屬于上述規(guī)定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的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條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系的終止權,適用該條規(guī)定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形成勞動關系,但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公民不能形成勞動關系。公司聘用孔某時,明知孔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而不應適用該條規(guī)定否定他們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以上是關于“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再工作與單位是什么關系?”的案例介紹,如您有這方面的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勞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