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請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資
自2004年起,朱某在公司處工作,職務為客戶關系部經(jīng)理。2013年1月起,朱某在家休產(chǎn)假,又于2013年8月解除了朱某的勞動關系。朱某在工作期間經(jīng)常加班加點,被告從未支付加班費,現(xiàn)在又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支付朱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15944.6元;2、支付朱某未休年休假工資28636.02元;3、支付朱某2013年8月份工資12150元。
法院判決:一、公司給付朱某2013年8月1日至20日期間的工資7077.51元。二、公司給付朱某2012年、2013年度的帶薪年休假工資10110.72元。
雙方一致認可朱某2012年、2013年應享受休年假的天數(shù)均為10天。朱某主張其2012年、2013年均未休年假,要求公司支付上述期間的帶薪年休假工資28636元。結合朱某認可其2012年5月10日至17日在法國旅游的事實,法院認定朱某2012年帶薪休假6天(扣除法國旅游期間的周六、周日),未休年假4天。雖然公司在2013年1-8月份工資臺賬中將2013年7月5日至12日期間作為朱某的年假,但公司自認朱某休完產(chǎn)假后其未同意朱某恢復工作,因此法院認定朱某2013年未休年假。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未休年假?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guī)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shù)?!币虼嗽?013年1月1日至8月20日未休年假天數(shù)為6天(232÷365×10天)。《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因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2012年、2013年度的帶薪年休假工資10110.72元(10995.41元÷21.75天×(6+4)天×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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