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員工書面聲明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需支付雙倍工資。
北京東城區(qū)某公司,有員工數(shù)十人,一直也未簽訂勞動合同。當公司逐漸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后于是要求員工都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其中李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他認為勞動合同是對自己的束縛,因此不愿意簽。公司方面無奈,讓李某寫了一個聲明,聲明上說:本人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后面是李某簽名。于是公司方面也就未再要求李某簽訂勞動合同。
一年后,李某因為加班費的問題,向北京市東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請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2萬余元,同時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萬余元。
裁判結(jié)果:仲裁委經(jīng)審理后作出了裁決,就雙倍工資問題,認定公司屬于違法未簽訂勞動合同,應依法向李某支付雙倍工資近3萬元。后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訴,法院仍然維持了該項裁決。
理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guān)系后應當與其簽署勞動合同,由于員工個人原因拒絕簽署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與員工終止勞動關(guān)系。
律師說法:由于員工個人原因拒絕簽署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與員工終止勞動關(guān)系。
這個裁決恐怕會讓很多人感覺意外。就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李某簽名聲明主動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由于李某的原因,公司不應該再對其支付賠償。
然而裁定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卻是有法律依據(jù)的。如果說《勞動合同法》還沒有對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處理作出規(guī)定的話,那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則提到:員工如果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guān)系。也就是說,如果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只能終止勞動關(guān)系而不能繼續(xù)留用該員工,否則就要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法律在這里沒有考慮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動機,而直接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留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所以,就本案而言,李某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應當?shù)玫街С帧?/p>
相關(guān)法規(guī):
《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guān)系、明確雙方權(quán)利和義務(wù)的協(xié)議。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guān)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guān)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guān)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