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車輛掛靠費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王某于2016年10月進入某運輸有限公司工作,崗位為駕駛員,在職期間,該運輸有限公司未與其簽署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且借故辭退王某關系。王某以其在工作期間的交通違章處罰決定書,以證明自己駕駛的車輛是被申請人名下的車輛,因此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王某還提供了一份勞動監(jiān)察登記表,以證明被申請人曾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承認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要求單位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補繳社會保險以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公司認為,王某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王某駕駛的機動車輛雖然登記在公司名下,但該機動車是個體運輸經(jīng)營者陳某掛靠在公司名下的,王某平時的工資由陳某發(fā)放,工作受陳某管理,故被王某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
裁判結果:公司與王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王某的所有仲裁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jù),予以駁回。
理由:可以認定個體運輸經(jīng)營者陳某與被申請人之間為車輛掛靠關系。申請人系陳某所雇傭,勞動報酬由陳某支付,平時的工作不受被申請人管理、約束、支配,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身份隸屬關系,即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律師說法:車輛掛靠協(xié)議形成的法律關系非勞動關系。
本案中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了與陳某的車輛掛靠協(xié)議,陳某也當庭作證,證明王某受其雇用。對于王某提供的證據(jù),交通違章處罰決定書,僅能證明王某駕駛過該單位名下的機動車,但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監(jiān)察登記表僅是對王某單方面陳述的記錄,也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與此同時,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卻能證明王某根本不受公司的支配與管理,在工作上與公司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公司也沒有直接發(fā)放過工資給王某,王某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補繳社會保險以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完全正確的。
隸屬關系是勞動關系的最大特色。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接受單位管理,從單位領取報酬,聽從單位指揮與受單位支配。但是,掛靠人作為營運車輛擁有者,并不直接從事運輸經(jīng)營活動,而是另外雇請駕駛員,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是以運輸企業(yè)的名義從事運輸經(jīng)營活動,但實質(zhì)上他是掛靠人的雇員或者只是與掛靠人存在租賃、承包等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相關法規(guī):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guī)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wěn)定,現(xiàn)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