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員工請求確認離職后的處分決定無效
沈某在某銀行擔任某客戶部總經(jīng)理助理,后提交辭職報告,一個月后辦理工作移交并離崗。該銀行在沈某離崗兩個月后印發(fā)通報,認定沈某某在有大量不良貸款未有效清收情況下辭職,為故意不盡職,決定給其開除處分。沈某要求復審,該銀行未予回復。沈某要求確認銀行處分決定無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仲裁支持沈某請求。
理由:沈某遞交辭職報告一個月后離崗,雙方勞動關系已依法解除,且該調(diào)查結論聽取沈某意見。
律師說法:員工離職后作出的處分決定無效。
本案中,沈某已經(jīng)在遞交辭職報告一個月后辦理了工作交接,解除了與銀行的勞動合同,與銀行之間再無權利義務關系,其也不再受銀行的支配與管理,故銀行出具的處分決定自然不對沈某發(fā)生效力。另一方面,銀行雖在沈某離職前啟動調(diào)查,但在調(diào)查的程序上中并未聽取或征詢沈某某本人意見,且直到沈某離職兩個月后才作出處分決定,在沈提出異議后,對沈某的復審申請不予回復,故銀行單方作出的該處分決定無效。
總之,法律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管理權,但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職工辭職后,所作處分決定無效。
相關法規(guī):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